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单位(学校):
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表率引领作用。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和省教育厅印发的《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琼教师〔2007〕4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决定开展第六批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级教师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是: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教研、电教等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含民办教师),重点为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专任教师。
(二)根据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要求和目前在岗特级教师实际人数,本批特级教师评选人数计划控制在60人以内(学科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按1:2的比例下达推荐名额,计划推荐考评人数为120人(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3)。
二、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一)特级教师评选条件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琼教师〔2007〕44号)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因幼儿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的省级学科带头人专业成长梯队系列正在建设完善当中,经研究,上述教师系列放宽条件为:幼儿园教师应具备“2017—2021年度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资格培训”或“2014—2018年度幼儿园省级骨干园长资格培训”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非教师系列)或具有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优先考虑指导学生获得中等职业学校省级技能大赛一等奖以上或国家级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的教师,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工作室主持人”资格的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应具备从事特殊教育第一线10年以上经历且成绩突出。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可参加特级教师申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参加特级教师申报:
1.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未满5年者;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受各种刑事处分者;
3.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不适宜参评者。
三、推荐评选要求
(一)省教育厅成立第六批特级教师评选领导小组,在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设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成立中学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和小学(含幼儿园)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小学特级教师的考评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考核小组,负责本专业学科(或相近学科)特级教师评选考核工作。中等职业学校特级教师的评选由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统筹推荐遴选工作。
各市县、各单位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特级教师候选人的组织推荐、资格审查、综合考察、公示申报工作。
(二)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群众民主推荐与专家评审相结合,实行评选名额公开、评选标准条件公开、评选程序公开的原则,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严格考核,坚持标准,确保评选质量;凡发现在推荐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市县、单位推荐人选要注重向乡村、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向教学第一线的中青年教师倾斜。各市县、各单位报送的推荐人选中,中学及中心校以上(含中心校)小学的校级领导干部推荐人数占各市县推荐人数的比例不得超过20%,教研、培训、电教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的推荐人数占各市县推荐人数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四)推荐评选时要统筹考虑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等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学校的特点,协调平衡专业学科,公开、公平、细致、准确地开展评选工作;要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防止单纯用升学率或高分率为标准评价教师的倾向。
(五)经各项考核确定入围人选时,将综合考虑学科覆盖和地区平衡问题,对于尚未有在岗特级教师的学科和市县,要适当倾斜。
四、特级教师评选程序
特级教师评选程序为:基层提名推荐,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审查、考察、申报,省里统一评审、审定、报批。具体步骤是:
(一)推荐(2016年4月5日—4月29日)。
1.教师自荐。学校(单位)组织教师学习第六批特级教师评选条件,由教师根据自身条件,进行自我推荐,如实填写《海南省特级教师呈报表》和《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基本情况表》。
2.学校(单位)推荐。学校(单位)组织由校领导、教师代表组成的评议组,对自荐的教师,全面了解被推荐人选的情况,广泛征求意见,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认真评议,在此基础上填写真实、具体的考核意见,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
3.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推荐。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委员会,对学校推荐的评选对象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教师职业道德和评选条件等考核,要认真核查教案、作业批改情况、教学研究、德育工作等,听取学校教职工和该教师所教班级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意见,征求相关学科专家的意见,填写具体真实的考核意见;根据评选条件、分配名额和综合考察情况确定推荐人选,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对确定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予以审验、盖章,上报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
(二)材料审查(2016年5月10日—5月25日)。
根据评选条件,由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查,统筹平衡各类型、层次学校及专业学科的申报人数,确定下一步考核对象名单。
(三)理论知识考核(2016年6月15日—6月17日)。
1.经材料审查符合条件后列为考核对象者,由省教育厅组织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对考核对象进行理论知识考核,满分为100分。主要考核形式为现场封闭按要求撰写论文和答辩,分值达到70分及以上者才能进入下阶段的实地考核工作。
2.考核得分按同学段学科排序,出现相同分数时,对被考核人选业绩进行比较形成最终排序。
3.学前教育及特殊教育教师的评选,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课堂教学考评程序。
(四)实地考核(2016年6月27日—7月8日)。
实地考核流程如下:
1.考核申报者的教案情况、作业批改情况、考核申报者的教改、教研工作情况,以专家评价为主;
2.教学工作量核对以学校课程安排表为准,是否满工作量以《海南省普通中小学教师工作量指导标准(试行)》(琼教师〔2015〕11号)的有关规定为准;
3.所做的公开课、示范课、辅导课等以学校的有关记录及市县教研部门和主办单位的活动通知为依据,若无原始材料,则通过教师座谈会了解;
4.培训、指导青年教师工作情况通过学校有关工作安排记录或教师座谈会了解;
5.召开教师座谈会和教师个别谈话了解申报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师德表现、教研活动、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培训、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业务水平能力等方面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不良反映等。参加人员为校领导、各学科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及教师代表(临时抽定,不能由学校指派);
6.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申报者的教书育人、班级管理等情况,随机抽选所教班级15名左右学生参加;
7.进行教师、学生民意测评,尽可能要求全体教职工和现任班级的全部学生参加测评;
8.做好各项考核的记录及评价意见,集中汇总后做好综合考察材料,供特级教师评选领导小组及厅党组讨论特级教师人选。
(五)审定报批(2016年7月18日—8月31日)。
1.评选办公室将评选的整体情况向评选领导小组及厅党组汇报,由厅党组及评选领导小组审定特级教师拟入围人选名单,将入围名单后进行公示。
2.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派员实地调查或者信函、委托当地市县教育部门核实真实情况,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向领导小组及厅党组汇报。
3.将入围人选名单呈报省政府审批及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六)表彰。拟安排在2016年教师节期间进行。
五、申报材料和时限
为保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市县、各单位严格按推荐名额与要求及时做好推荐工作,务必于2016年4月29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省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1.《海南省特级教师呈报表》一式三份;
2.《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基本情况表》一式二份;
3.推委会考察材料和被推荐人先进事迹材料一式二份;
4.论文、成果证书、奖状、聘书等复印件一式二份;
5.已出版的著作或已被推广的教改经验材料、被公开采用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等复印件一式二份(内容较多的可复印其封面、目录、主要内容和封底装订);
6.各市县(单位)2016年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总结,包括评选推荐工作程序、推荐委员会组成情况、考察、公示及评选推荐结果等。
请各市县、各单位按材料第3、4、5项顺序将被推荐人有关材料装订成两份材料册上报(另附被推荐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背面署名),第1、2、6项材料要求存入计算机光盘或U盘(包括储存被推荐人2寸免冠数码彩色相片),书面材料与光盘(U盘)一同上报。上报书面材料中,凡复印件、原始记录等均需各市县教育(教科)局人事部门加盖公章及审核人署名确认属实。
六、报送材料地点与联系办法
(一)各市县(单位)须派专人报送材料,不接受邮寄或快递,以免遗失。
(二)报送材料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楼4楼412室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联系人:林艺青,联系电话:65236870。
海南省教育厅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