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和各种社会办学管理的通知
琼教高〔2004〕78号
各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和各种社会办学(高等教育层次,下同)在党的十六大关于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目标的大背景下,得到了较快发展。成人高等教育规模稳中有升,各种办学形式更加灵活多样,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热情日趋高涨。成人高等教育和各种社会办学的快速发展,较好地满足了社会对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但与此同时,成人高等教育和各种社会办学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办学不规范、管理不严格、教学质量不高、变相贩卖文凭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维护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和各种社会办学的声誉,确保成人高等教育和各种社会办学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和各种社会办学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成人高等教育和各种社会办学的实施。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大、脱产) 主要由我省高等学校承担。省外高校需经我厅批准设置函授站后才能在我省开展成人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各种办学一般应依托我省高等学校。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开展上述办学活动必须经我厅登记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成人高等教育和各种社会办学的招生。实施成人高等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的办学单位,必须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根据国家成人高校和现代远程教育招生规定开展招生工作。开展其它各种办学活动的,必须按我厅核准的招生专业和人数进行招生。在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时,各单位不得为竞争生源相互贬低,损害竞争对象办学形象,更不允许对考生乱许诺,扰乱招生工作。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及社会办学的招生广告必须经我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三、成人高等教育和各种社会办学教学活动的开展。实施成人高等教育和各种社会办学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要健全规章制度,改善办学条件,保证师资质量,加强对教学各环节的监控。函授站、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协办单位不得下设分支机构开展教学活动;未在我省设立函授站的省外高校,在我省招收的成教脱产生必须安排到校本部学习,不得在我省采取函授方式组织教学。
四、高等学校要进一步理顺校内管理体制,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和各种社会办学的管理。对各类办班按其性质实行归口管理,不允许存在多头管理。高等学校各院(系)不得擅自对外办班。更不允许高校教师或其他人员打着学校旗号独自在外面办班;高等学校异地办学或与有关组织开展联合办学,必须报我厅核准。
五、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管理。实施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单位必须加强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只有按当年招生规定录取、达到学业要求、符合国家学位规定的才能发给毕业证书或授予相应学位,严禁为经济利益驱动而降低标准乱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对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只能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不得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
成人高等教育和各种社会办学是我省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和各种社会办学的良好形象和声誉,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和各种社会办学的健康发展,是我省实施成人高等教育和各种社会办学单位的共同责任。希望各有关单位进一步提高办好成人高等教育和各种社会办学的自觉性,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增强自我约束能力,确保成人高等教育和各种社会办学质量。
二○○四年八月十日